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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项目的申报通知
2022-08-01 16:32:0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
二、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端服务企业、机构、组织。合伙制企业不受经营所在地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本措施支持的高端服务业包括法律、财税、管理与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评估与评价、人力资源、广告业等商务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设计、知识产权、技术推广与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业,及专业化的居民服务业。
三、支持项目
(一)招商引资支持
1.落户支持
项目说明:新落户福田区的企业(机构),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依据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合计最高1亿元支持。
申请说明: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2.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项目说明: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50万元/年。为本区有效引进相关对象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最高500万元/年。
申请说明: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申请指南》提交申请。
(二)总部企业支持
1.总部认定支持
项目说明: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最高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申请说明: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申请指南》提交申请。
2.总部用地支持
项目说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申请说明: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申请指南》提交申请。
(三)企业上市支持
1.上市支持
项目说明: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采取红筹和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成功挂牌、完成上市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申请说明: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申请指南》提交申请。
2.融资风险补偿
项目说明:每年度安排2000万元用于对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项目进行有限风险补偿。
申请说明: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申请指南》提交申请。
(四)产业人才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申请说明: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五)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综合贡献、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申请说明: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六)产业空间支持
1.政府产业用房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0%予以租赁。不得与“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入驻企业(机构)租金支持”“社会物业租金支持”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获得“政府产业用房支持”的物业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应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相关政策的入驻条件;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申请材料: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福田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
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积极引进和集聚高端服务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一次性认定支持;认定后,根据其进驻企业(机构)上一年综合贡献情况,予以最高500万元运营支持;对入驻的商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租金支持。
(1)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认定支持
项目说明:经认定为福田区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且达到承诺条件后,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一次性支持。
认定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楼宇(园区)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
(2)可供入驻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
(3)为高端服务业机构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租金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的90%,且不高于实际有效租金),并安排专人对接区政府主管部门;
(4)承诺在认定一年内入驻楼宇(园区)的商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机构)面积占楼宇(园区)办公总面积比例不低于60%。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认定为福田区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
(2)入驻楼宇(园区)的商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机构)面积占楼宇(园区)办公总面积不低于60%。
上述“办公(总)面积”指楼宇可出租用于办公的(总)建筑面积;“入驻楼宇的商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机构)面积”指楼宇内商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机构)已承租区域的建筑面积。
(2)运营支持
项目说明:对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在福田区经营两年以上,可依条件给予运营主体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申请条件:
经认定为福田区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且在福田区经营两年及以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支持:
(1)楼宇(园区)入驻的商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机构)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比上年增加1亿元,或在地纳统的营业收入增加10亿元(指上一年度综合贡献或营业收入同比增加)。
(2)楼宇(园区)内实现“三统一”(即注册关系、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的商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机构)购置或租用的办公面积首次达到楼宇(园区)办公总面积的80%以上。
上述“商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机构)购置或租用的办公面积”指楼宇内商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机构)已承租或购买的用于办公区域的建筑面积;办公总面积”指楼宇可出租用于办公的总建筑面积。
(3)入驻企业(机构)租金支持
项目说明:高端服务业楼宇自认定次年起,对入驻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的商业及高端服务业企业(机构),可依条件对企业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租金给予每月30元/㎡-100元/㎡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不得与“政府产业用房支持”“社会物业租金支持”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同一企业享受租金支持不超过三年。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入驻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且在该楼宇(园区)实际支付租金不少于1个月;
(2)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且纳入福田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统计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3)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低于300万元;
3.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租赁福田区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最高按企业(机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租金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租金支持。不得与“政府产业用房支持”“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入驻企业(机构)租金支持”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同一企业享受租金支持不超过三年;在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规模以上高端服务业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2)租用的为福田区非政府物业;
(3)申请办公用房属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且仅可选择一处申请;
(4)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低于300万元;
(5)上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统计关系不在福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综合贡献应实现正增长)。
(七)稳增长支持
稳增长支持包括综合贡献支持、经营增长支持和新增入库支持,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1.综合贡献支持
项目说明:在福田区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综合贡献实现正增长,且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机构),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在福田区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综合贡献同比增长不低于10%,且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机构),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且在福田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高端服务业企业(合伙制企业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2)上年度综合贡献同比实现正增长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或上年度综合贡献同比增长不低于10%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2.经营增长支持
项目说明:对纳入福田区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统计且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按半年经营情况,每半年度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上半年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统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统计的企业;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2022年1-5月营业收入不低于7000万元且同比正增长;“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2022年1-5月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且同比正增长。
下半年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统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统计的企业;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2022年1-11月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同比正增长;“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2022年1-11月营业收入不低于7500万元且同比正增长。
3.新增入库支持
项目说明:对上年度首次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且上年度经营情况符合条件的商务服务业企业和居民服务业企业,按经营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1年度1月1日后新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或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
(2)申请当年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且属于福田区规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或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统计库在库企业;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入库当年1-11月营业收入需不低于1亿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入库当年1-11月营业收入需不低于5000万元。
(八)贷款贴息支持
项目说明:对本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可按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统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统计的企业;
(2)企业2022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
(3)企业2022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低于300万元;
(4)贷款属于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
(5)贷款项目申请前需已还本付息且未在其它政府部门申请过贷款贴息支持。
(九)行业发展专项支持
1.律师事务所认定支持
项目说明:对获评上一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律所(含分所),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对上一年度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收入排名前30名的律所(含分所),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税务关系在福田区,且在福田区经营1年及以上;
(2)获评上一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上一届“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或上一年度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收入排名前30名的律所(含分所)。
注:律师事务所认定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上一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指司法部颁布的2021年“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详见《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的决定(司发通〔2021〕57号)》);上一届“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指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2017-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详见《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7-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全省优秀律师的决定(粤律协〔2021〕90号)》);上一年度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收入排名前30名的律所(含分所)指深圳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收入排名前30名的律所(含分所)。
2.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支持
项目说明:对备案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不含分所),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上一年度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排名前3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税务关系在福田区,且在福田区经营1年及以上;
(2)首次备案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不含分所),或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深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业务收入总排名前30名。
注:备案支持只能享受1次。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
3.产业活动单位转法人政策支持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根据其变更为独立法人单位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经营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该项目与“新增入库支持”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2)2021年1月1日后由非法人单位转为法人单位并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统计;
(3)申请当年属于福田区规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统计库在库企业;
(4)入库当年1-11月营业收入需不低于5000万元。
(十)重点项目支持
项目说明: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申请说明:企业向福田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四、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产业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含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二)机构享受本措施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
(三)楼宇(园区)运营机构申请“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项目,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入驻机构租金支持”不受第二条支持对象范围限制。
(四)获得本措施中各项支持的企业,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签署相关书面监管协议。
(五)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五、补充说明
(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情况,在《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框架内适当调整当年受理项目种类、申请材料和具体要求并予以公布,申请企业应按最新公布内容准备相关材料。
(二)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签订书面监管协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三)申请本措施中各项支持的企业须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并做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本措施中各项支持的企业的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四)依法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企业(机构),不得申请本措施支持。
(五)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享受本政策支持后,可以申请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限制和除外条款规定,申请企业应认真理解、综合考量后提出申请。受理和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网上申报系统中记录的时间先后决定受理的项目,对其他限制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
(六)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走访调研和向第三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材料,申请企业应予以配合。
(七)本申请指南中“综合贡献”指企业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含在福田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八)本申请指南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上年度”均指项目申请的前一年;涉及数字“以上”的,均视为包含本数(如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意思为: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涉及数字区间的,均包含下限不含上限(如营业收入2000万至5000万元,意思为:2000万元≤营业收入<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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